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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通报四个方面新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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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08: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梁溪人家 于 2016-8-20 09:03 编辑

      18日上午,市政府召开了2016年度第六次例行新闻发布会,就《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促进产业强市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等一批近期出台政策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说明。

消防安全: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和自救能力
      《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于6月2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整治对象为高层(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地铁地下车站和地下商业建筑。
      据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严玲娟介绍,今年以来,我市地标性建筑发生了3起火灾,分别是1月5日云蝠大厦内的崇安区上品烤鱼馆火灾、1月9日金融街顶楼银行外立面广告牌火灾、8月4日市中心某大型商业建筑地下二层停车库因蓄电池燃烧引起火灾。这3起火灾虽然因报警和扑救及时未造成较大损失,但也充分体现出高层地下建筑、城市大型综合体的高火灾风险性,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此,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迫在眉睫。
       整治方案提出:
1、要通过推行消防安全服务云,来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结合消防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推广消防安全服务云App,将消防安全检查通过表单式、比对式检查清单推送至社会单位客户端,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一目了然,全面提升单位自查的效率。
2、通过推行区域联防自治,提升单位自身火灾防范水平。引导单位按行业类别和区域位置合理划分联防小组,实现社会单位资源整合,提高社会单位隐患自查自改、火灾自防自救和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3、在社会单位推行微型消防站建设。督促社会单位按照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器材装备建设“微型消防站”,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够3分钟内到场处置。

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国内知名质量标杆城市
       今年7月中旬,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促进产业强市的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到“十三五”末,力争实现以下三大具体目标:即质量品牌发展水平全面提升、质量品牌发展内涵更加丰富、质量品牌发展基础持续巩固,把我市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强市和国内知名质量标杆城市。
       同时,《意见》也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重点在4个方面实施新的突破:
1、在标准化方面实施新突破。积极开展“标准化+科技创新”、“标准化+先进制造”、“标准化+产业联盟”、“标准化+服务提升”系列行动,促进我市现代产业优化升级。
2、在培育中高端自主品牌方面实施新突破。针对全市各区域产业特色,进一步完善品牌培育机制,壮大我市品牌群体,提高品牌经济在全市经济中的比重。
3、在建设质量公共平台上实施新突破。充分发挥我市质量公共平台先发优势,全面对接国家NQI质量基础建设计划,进一步提高我市质量公共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水平,满足企业更高层次需求。
4、在完善质量文化体系上实施新突破。传承无锡工商基因,大力弘扬“百年锡商、至诚卓越”城市质量精神,树立质量工匠典型,促进“无锡制造”整体跃升。

医疗发展: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25%以上
       据悉,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社会医疗机构910家,占全市医疗机构总数的41.65%;床位数7056张,占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的18.88%。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形成了共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态势。本月,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本地区总量的25%以上。
       《实施意见》提出:
1、放宽市场准入。给社会办医留有足够空间;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减少医疗机构运行审批限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补助政策;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鼓励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对依法设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等;落实医保支持政策,继续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等。

社会保障: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
       近日,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再度提高低保和供养两项标准。
       按照2015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760元。与此同时,与低保标准相挂钩的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标准、一户多残和以老养残生活救助金标准、退役士兵待安置生活费标准、纯居民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无工作军嫂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一并提高。
       同时,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主要指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和孤儿)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80提高到124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原来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87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60元统一提高到920元,现高于此供养标准的地区,按就高原则执行;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应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1890元,孤儿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300元。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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