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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将出台 职业打假人“寒冬”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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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1 13:13: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梁溪人家 于 2016-7-21 13:15 编辑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工商系统下发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以营利为目的的消费行为不再受《消法》保护,是否是针对职业打假人呢?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利弊?未来职业打假人的“打假”之路又将何去何从呢?

现状/职业打假愈演愈烈
超市半年接到近300张传票
      某大型连锁超市的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说,单单是该超市今年上半年因职业打假人而接到的法院传票就有291张,索赔金额达到50万元,这还不包括因为索赔金额不大而门店“私了”的数目。换句话说,上半年132个工作日内,每天该超市的法律顾问都得至少跑两趟法院——就在昨天下午3点半,该超市的一位负责人才从工商部门处理完一起针对职业打假人投诉而进行的调解。要知道,去年全年该超市才接到101起。
      此外,职业打假人们的手法也“与时俱进”。参考部分直播网站的模式,职业打假人们进入超市拿起商品后就打开手机录像功能,一边走一边介绍“现在是 *点,我在**超市发现了**,现在我要去结账了”,一直录到结完账拿到小票为止。更为夸张的是,在该超市常见的职业打假人队伍里,不仅多了10多张新面孔,前两天来的职业打假人里居然还有一七八岁的小孩。

每天固定有“打假人”投诉
      市工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近些年,打假人投诉量越来越多,每天必定会有打假人上门维权。而这些职业打假人主要的“打假”对象是食品、高档奢侈品中的衣服类以及广告三类。比如,食品添加剂是否合格、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合格、保健品是否真的具有保健功能;服装的标签成分是否属实;广告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及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而职业打假人的“杀手锏”便是《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据了解,《食品安全法》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出现侵权,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所有消费者权益纠纷,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按照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3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而新《广告法》在明确各种违法广告行为的同时,更是加大了违法惩罚力度——例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被罚款20万-100万元。
      巨大的利益驱动之下,锡城职业打假人现在大都有组织、有规模的群体性活动。“打假人也会成立食品部、商品部、网络部、广告部等不同部门,同时分成调查组、送检组、维权组等不同的工种,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扩大了打假的范围。”12315中心工作人员如是表示。

探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对社会有利有弊
市民:有赞有弹,对收“保护费”不齿
      市民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不尽相同。经常趁商场促销“囤货”的李女士表示力挺职业打假人,她认为购买什么商品,买了多少,这都是消费者的权利,“我在‘三八节’ 的时候还囤了半年的卫生巾,也不可能短时间内用完,难道这就不是普通消费者了吗?如果有人买了酒收藏,自己不喝,那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之后不能进行投诉维权吗?”
      还有市民认为,如果是向商家要了“保护费”就不再去的职业打假人,肯定应该严肃处理。如果确实是带过期的东西进商场再索赔,肯定也应该重罚。但职业打假人震慑了商家,让他们不敢卖假货。知假买假的前提是商家自己卖假,没理由不允许职业打假人索赔——一般的消费者不一定有时间完成漫长的维权投诉流程,职业打假人其实是“啄木鸟”。

12315:有正面作用,但容易“变味”
      12315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有一部分职业打假人确实是通过专业的技术以及对法条法规的专业理解来“打假”。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促进商品质量的改善、提高商家的服务意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但是,也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的“混钱”行为,以前曾经接触过一些职业打假人,他们去大型超市往一些开封出售的谷物类商品中撒虫子,然后“敲诈”超市,“这部分打假人的存在,对商品质量的改善就没有促进作用了。”
      此外,职业打假人如今“一切向钱看”的风向妨碍了正常消费者的消费投诉,使得普通市民的消费投诉被淡化,得不到公平对待。工作人员解释,职业打假人去到维权部门后就嚷嚷着必须要先处理他们的案子,“因为对这些职业打假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他们拿到钱以后才能投入到下一个打假维权的案件中,因而他们希望快一点、再快一点。”他们的“插队”,也使得正常的消费维权容易被“搁置”。
      同时,因为职业打假人在心里是有“底价”的,如果维权部门不能够满足他们的“价位”,他们就会进行行政复议,甚至是行政诉讼。这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就要陪着这些打假人去写答复,进行听证会,极大地被浪费了本来应用于普通市民消费维权的行政资源。此外,现在很多职业打假人都是“走量”,他们在一个超市发现某商品存在“情况”,就会去锡城各个超市购买此产品,然后向各个街道的工商所投诉,要求消费维权,可以说这是对维权资源的极大浪费。

分析/《实施条例》实施的可能性有多大?
超市:欢迎实施,我们可以提供证据
      “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顺利成为法律,对我们来说简直是‘天堂’。”某大型连锁超市相关负责人认为,最为明显的就是能够营造正常的经营秩序。
      不过,怎么区分到底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消费者,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可以提供一些“熟面孔”的过往小票、索赔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多次、重复在某些时间段反复购买某种商品并以此索赔,通过该种办法可以鉴别出“老江湖”。

难点:鉴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有难度
      12315中心工作人员分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一条的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因为在鉴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购买方面没有固定标准。
      其表示,如果是法人或者组织明显以营利目的而购买产品,那是比较容易鉴定的,但个人是否出自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就无从知晓了,“假设某人一次性购买了3-5件同样款式的衣服,随后要求退款,这是生活需求还是有意索赔?如果因为这个,不让消费者同款衣服买几件,是不是也不合理?”
      最后,从法理上说,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他们正常的消费需求法律也应保护。如果明知道他们是职业打假人,但那次索赔确实是因为买到了有问题的商品,难道就剥夺他们维权的权利吗?
(小麦 姜颜/文)



来源: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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