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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快递丢了怎么赔,省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梁溪人家    时间: 2016-12-15 16:40
标题: 快递丢了怎么赔,省高院给出明确意见
本帖最后由 梁溪人家 于 2016-12-15 16:41 编辑

      快递丢失了,到底按什么标准赔偿;网约车出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该负什么责任……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27次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对审理惩罚性赔偿纠纷和新型消费纠纷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统一。

食品标签仅有瑕疵不支持10倍索偿
      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因该瑕疵受到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明知,且相关瑕疵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不予支持。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以及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承诺假一罚百、假一罚万等赔偿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有违其承诺情形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承诺承担相应倍数赔偿,经营者主张过高,要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快递丢失,快递企业依据资费来赔偿行不通
      对于快递服务、网络约车、信用卡消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领域,省高院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价值取向。
      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在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时,快递服务企业对于保价条款进行了合理的提示说明,寄件人自主决定选择保价的,可以认定保价条款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快递服务企业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约定处理的,法院应予支持。寄件人没有选择保价,快递服务企业未按照《快递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损失赔偿条款进行提示并特别说明的,快递物品丢失、毁损时,寄件人要求快递服务企业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快递服务企业主张依照《邮政法》只赔偿不超过所收取资费3倍赔偿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约车出事故, 网约车平台要担责
      关于网络约车问题,法院认为,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辆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未投保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可予支持,但机动车交强险除外。
      关于商业银行伪卡交易问题,法院认为,银行卡遭盗刷后,持卡人向商业银行主张损害赔偿的,其应对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网购平台字体加黑、加粗提示免责条款 无效
      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以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由,请求3倍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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